司明华律师,现执业于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劳动争议方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中逐步向如何防范中小企业劳动纠纷,为企业劳动纠纷提供预防风险方案,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等中小企业法务方面发展。司明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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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柳某购得一套商品房,首付9.2万元,余款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一年后,柳某与汤某结婚,此时柳某贷款已偿还6.3万元。两人婚后继续还贷。
今年年初,汤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诉讼中,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房产的处理争议较大。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房产的归属未作出实体判决,而是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房屋由柳某继续使用。
汤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在离婚时所有权不完全的房屋的处理问题。由于争议的房屋存有他项权,就是通过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被进行了他项权———抵押权的登记,即在贷款没有完全清偿之前,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有进行阻却的权利。所以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有人认为,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买房人取得的是全部所有权,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而对所欠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进行处理。
但法院考虑到,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名义办理了抵押按揭手续,直接将房屋处理归一方所有,则势必要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很可能会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降低为由,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财产进行担保而引起纠纷。因此,一般不主张这种观点。
柳某与汤某如果要分割该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有两个方法:一是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二是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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